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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垃圾焚烧系统应包括垃圾进料装置、焚烧装置、出渣装置、燃烧空气装置、辅助燃烧装置及其他辅助装置。
6.1.2 采用垃圾连续焚烧方式,焚烧线年可利用时间不应小于8000h。
6.1.3 焚烧系统各主要设备,应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6.1.4 焚烧炉设计垃圾低位热值应在对生活垃圾成分和热值的合理预测基础上确定。
6.1.5 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物料平衡图,物料平衡图应分别标示出下限工况、额定工况和上限工况,焚烧线各组成系统输入、输出物质的量化关系。
6.1.6 焚烧系统设计应提供焚烧炉的燃烧图,燃烧图应能反映该炉正常工作区域、短期超负荷工作区域以及助燃工作区域,并标明各工作区域的参数。
6.1.7 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a。

条文说明
 
6.1.1 本条文是焚烧系统构成的一般规定。
6.1.2 本条文规定是根据国内外垃圾焚烧线的运行经验制定的。因焚烧装置每年需要进行维护、保养,还需要定期维修,故年运行时间应为累计运行时间。
    国外焚烧经验表明,当垃圾焚烧炉启动或停炉期间,烟气中的污染物含量明显高于正常运行期间的含量,特别是二噁英含量明显增加,因此,为达到年运行8000h的要求,应优先采用连续运行方式的焚烧厂。这也是基于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6.1.3 本条文是关于焚烧线设备配置的基本规定。
6.1.4 本条是要求在垃圾焚烧炉设计时,应如何根据垃圾特点和产生量变化确定合理的焚烧炉设计参数。主要是焚烧炉设计低位热值。
6.1.5 物流量应包括垃圾输入量、炉渣、飞灰及废金属输出量、烟气量、烟气污染物产生量与排放量、供水量、排水量、垃圾渗沥液量、压缩空气输入量、燃料油或燃气、石灰、活性炭输入量及其他必须的物流量。
6.1.6 燃烧图是焚烧炉设计、制造和运行时的动态指导图,对焚烧厂设计、建造和运行有重要指导作用。因此本条要求在焚烧炉设计时应提供燃烧图。
6.1.7 垃圾焚烧炉服务期主要根据其主体设备的使用寿命确定。根据实际运行经验以及生活垃圾焚烧炉标准的有关规定,垃圾焚烧炉服务期应在20年以上,国外不少在运行的垃圾焚烧炉已经服务2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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